附件 8
28 天重复 剂量 经口毒性试验 方法
Repeated Dose 28-Day Oral Toxicity Study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啮齿类动物 28 天重复 剂量 经口毒性试验的基本原则、要求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化妆品原料的 28 天重复 剂量 经口毒性的评价。
2 试验目的
通过本试验确定 28 天经口连续接触化妆品原料引起的毒性效应,了解其作用靶器官和
剂量 -反应关系,并估计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初步评价化妆品原料经口的安全性,并为
慢性经口毒性试验的剂量、观察指标、毒性终点的选择提供参考信息。
3 定义
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 no-observed adverse effect level ( NOAEL )
是指通过动物试验 ,以现有的技术手段和检测指标未观察到任何与受试物有关的毒性作
用的最大剂量。
4 试验基本原则
化妆品原料以不同剂量每日经口给予各组实验动物,连续染毒 28 天。实验期间每日观
察动物的毒性反应 ,死亡或濒死动物尽可能进行大体解剖 、血液生化指标检测及组织病理学
检查 。实验结束后所有存活动物实施安乐死后进行大体解剖 、临床检查 。部分实验动物的组
织器官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
5 试验方法
5.1 实验动物
5.1.1 动物选择
实验动物应符合国家标准相应规定。选择已有资料证明对受试物敏感的动物物种和品
系,啮齿类动物通常首选年轻的成年大鼠(一般选用 6~8周龄,不超过 9周龄 ), 试验开始
时动物体重的差异应不超过平均体重的 ± 20% 。如果长期毒性试验的剂量设计需要参考该试
验的剂量设计,则两个试验应选用相同种系和来源的实验动物。
每组实验动物至少 10只( 雌雄各半 ),如果试验中期计划剖检动物 ,则应相应增加每组
动物数量 。另外 ,对照组和最高剂量组均应设定一个卫星组 ( 每组 10 只 ,雌雄各半 ),在染
毒结束后继续观察至少 14 d,用于了解受试物毒性作用的持续性、可逆性和迟发性。
5.1.2 饲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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