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一、二类)〉实行告知承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本文件为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一、二类)〉实行告知承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文书类别:药品/文件依据/征求意见稿 文书页数:5页 更新时间:2024-03-01

应用地区:江西省 应用岗位: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 法规依据:《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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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 < 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一、二 类) > 实行告知承诺 的 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深化 “ 证照分离 ” 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 经研究, 决定对医疗机构核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一、 二类)》实行告知承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1.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1989 年 1 月 13 日国务院令 第 25 号, 2017 年 3 月 1 日国务院令第 676 号修正 , 2022 年 3 月 29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 次修订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 医疗单位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 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安全和防护的规定。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医疗单位核医疗 技术人员的水平、设备条件,核发相应等级的《放射性药品使 用许可证》,无许可证的医疗单位不得临床使用放射性药品。 2. 《关于开展换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 〔 2003 〕 199 号)。 3. 《国务院关于深化 “ 证照分离 ” 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 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 2021 〕 7 号)。 4. 《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放射性药品管理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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