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细则
( 2023 年修订)
第一条 【 目的依据 】 为规范药品 ( 含医疗器械 、 化妆品 , 下同 ) 行政处罚
信息管理 ,推进药品行政处罚信息与诚信体系建设 、联合惩戒有效衔接 ,根据 《 政
府信息公开条例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
信息公示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 概念限定 】 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信息 , 是指适用普通程序依法作
出的药品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 【 适用范围 】 省局及各市药监分局办理的省局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药
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审核、发布、撤回、更正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 实施原则 】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应坚持及时 、 准确 、 公正 、 透明的
原则。
第五条 【 分级标准 】 省局及各市药监分局分别负责各自作出的行政处罚决
定信息公示工作 。各市药监分局 、省级办案机构以省局名义做出的行政处罚信息
由省局负责审核公示。
第六条 【职责分工】 省局监督抽检处负责行政处罚信息管理的日常工作 ,
建立完善相关程序 , 组织对拟公开信息的审查 、 发布 、 异议受理及处置 、 提前停
止公示申请的受理及处置 ;省局办公室负责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 、公开信息的
维护和更新 。各市药监分局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审查机制 ,指定专门
机构负责行政处罚信息审查管理工作 ,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以省局名义做出
的行政处罚信息由办案机构报省局监督抽检处进行审定、公示。
第七条 【 实施原则 】 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示 , 并按要求推
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下列信息内容不予公示:
(一)仅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 ) 涉及国家秘密 , 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 、 公共安全 、 经济安全和社会
稳定的信息;
(三 )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以及自然人住所 ( 与经营场所一致的除外 ) 、 通
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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