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物警戒(上市后)主体责任清单

为指导我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规范开展药物警戒工作,促进《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在安徽落地实施,以实际行动助企纾困,帮助持有人解决实际困难,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我局对药物警戒工作相关要求进行细化梳理,制定了《安徽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物警戒(上市后)主体责任清单》,现予以发布。

文书类别:药品/文件依据/工作文件 文书页数:12页 更新时间:2024-01-09

应用地区:安徽省 应用岗位: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法规依据:《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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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徽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物警戒(上市后)主体责任清单 序号 责任内容 落实举措(不限于此) 责任依据 一、总体要求 1 应当建立药物警戒体系,通过体系的有效运行和维 护 ,监测 、识别 、评估和控制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 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 /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 规范 》(以下简 称 GVP ) 第三条 2 应当基于药品安全性特征开展药物警戒活动 ,最大限 度地降低药品安全风险,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 / GVP 第四条 3 应当与医疗机构 、药品生产企业 、药品经营企业 、药 物临床试验机构等协同开展药物警戒活动。 / GVP 第五条 二、质量管理 4 药物警戒体系应与持有人的类型 、规模 、持有品种的数 量及安全性特征等相适应。 / GVP 第六条 5 制定药物警戒质量目标 ,建立质量保证系统 ,对药物警 戒体系及活动进行质量管理。 质量目标:如, 满足法规要求 ,预防和避免伤害 ,促进药品的安全合理使 用,最终保护患者和公众健康 。 GVP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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