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安徽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物警戒(上市后)主体责任清单
序号 责任内容 落实举措(不限于此) 责任依据
一、总体要求
1
应当建立药物警戒体系,通过体系的有效运行和维
护 ,监测 、识别 、评估和控制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
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
/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
规范 》(以下简 称
GVP ) 第三条
2
应当基于药品安全性特征开展药物警戒活动 ,最大限
度地降低药品安全风险,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 / GVP 第四条
3
应当与医疗机构 、药品生产企业 、药品经营企业 、药
物临床试验机构等协同开展药物警戒活动。 / GVP 第五条
二、质量管理
4
药物警戒体系应与持有人的类型 、规模 、持有品种的数
量及安全性特征等相适应。
/ GVP 第六条
5
制定药物警戒质量目标 ,建立质量保证系统 ,对药物警
戒体系及活动进行质量管理。
质量目标:如, 满足法规要求 ,预防和避免伤害 ,促进药品的安全合理使
用,最终保护患者和公众健康 。
GVP 第七条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