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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药监局关于实施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
量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
(公开征求意见稿)
各设区市 、 赣江新区 、 省直管试点县 ( 市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樟树药监局、行政受理中心、认证审评中心、检查员中心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
管理总局令第 84 号,以下简称《办法 》)已发布,自 202 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 为进一步加强药品经营许可管理 , 规范
药品经营行为 , 保障药品经营和使用环节质量安全 , 现就有
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规范药品经营企业准入管理
(一 ) 严格审批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 , 不再新增批准疫
苗配送企业 、 单独经营药品类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 。 严格
依规审批药品经营企业申请增加特殊管理药品经营范围工
作 ,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不得批准 。 零售药店开办应遵
循合理布局 , 方便人民群众购药的原则 , 需有符合药品经营
条件的实体门店 , 门店不得设在车库 、 仓库 、 厂房 、 地下停
车场等条件不适宜药品经营的场所。
(二) 申请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的 , 应当具有满足 《 江
西省药品现代物流条件 ( 2023 版 )》 要求的自营仓库 , 由本
企业仓储养护等有关人员进行运营管理。
(三) 药品批发企业跨市迁移的注册地址与仓库地址 ,
变更的注册地址与仓库地址原则上应在同一个县级行政区
域,按照《江西省药品现代物流条件( 2023 版 )》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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