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陕药监发〔2023〕20号)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文书类别:药品/文件依据/法规文件 文书页数:6页 更新时间:2023-12-06

应用地区:陕西省 应用岗位: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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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 , 保护公民 、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和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等有关法 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 是指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 局(以下简称省局)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省局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 、 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意见的程序。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作出即时性、应急性行政执法决定的除外。 第三条 省局作出的行政许可 、 行政处罚 、 行政强制决定 , 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决定: 1.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2. 处罚意见涉及责令停产停业、作出吊销许可证件或者撤销批准证明文件 、 限制从业 、移送司法机关等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 ,经过听证程序 的; 3. 国家抽检中不符合规定报告核查处置的; 4. 处罚意见为从重、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的; 5. 案件重大 、 情况疑难复杂 、 涉及多个法律关系 , 由省局监督抽检处直接办 理的案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1. 查封经营场所 、设施设备 ,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 2. 扣押许可证或者批准证明文件 , 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法进行生产经营活 动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1. 适用听证程序的; 2. 许可事项可能对申请人以外的公民 、 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产生重大影 响的; 3. 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许可事项提出异议的; 4. 申请事项疑难、复杂,难以界定是否达到法定条件和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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