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千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地、 州、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疗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试用期2年已到,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 文件内容不做修改, 重新统一编号。
为规范我区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引导中药配方颗粒产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医临床需求,依据《药品管理法》《中医药法》等法律及《国家药监局国家 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 (2021 年笫 22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文书类别:药品/文件依据/标准依据 文书页数:15页 更新时间:2023-11-10
应用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应用岗位:中药配方颗粒 法规依据: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 (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