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藏医医疗机构 制剂管理办法(试行)

西藏自治区藏医医疗机构 制剂管理办法(试行)

文书类别:药品/文件依据/法规文件 文书页数:11页 更新时间:2020-12-18

应用地区:西藏自治区 应用岗位:质量管理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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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藏医医疗机构 制剂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藏医医疗机构制剂监督管理,继承发扬 藏医药事业,促进藏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 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西藏自治区辖区内从事藏医医疗机构制剂 注册、备案、配制、调剂、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 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藏医医疗机构制剂 ,是指藏医医疗 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或备案而配制的固定藏药 处方制剂。 第四条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区藏医医疗 机构制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市)药品监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本辖区藏医医疗机 构制剂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医疗机构对藏医医疗机构制剂安全性、有效性 和质量可控负主体责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 人对藏医医疗机构制剂质量全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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