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藏医医疗机构
制剂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藏医医疗机构制剂监督管理,继承发扬
藏医药事业,促进藏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
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西藏自治区辖区内从事藏医医疗机构制剂
注册、备案、配制、调剂、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
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藏医医疗机构制剂 ,是指藏医医疗
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或备案而配制的固定藏药
处方制剂。
第四条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区藏医医疗
机构制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市)药品监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本辖区藏医医疗机
构制剂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医疗机构对藏医医疗机构制剂安全性、有效性
和质量可控负主体责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
人对藏医医疗机构制剂质量全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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