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第一类医疗器械 产品及生产
备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第一类医疗器械(含第一类
体外诊断试剂 ) 产品及生产备案工作 , 加强第一类医疗器械
监督管理 , 根据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 医疗器械 注册
与备案 管理办法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 结合 《 国
家药监局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 备案 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 2
年第 62 号 )以及省内 各级监管部门 职责分工, 制 定本 管理办
法 。
第二条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对全
省第一类医疗器械 产品备案、生产备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
以及 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人及受托生产企业生产活动的监
督管理。
第三条 设区 的 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备案
部门 ) 负责 本辖区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及生产备案的相关管
理工作。
第二章 产品备案
第 四 条 备案部门应当结合备案人提交的备案资料,判
断产品是否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资料是否符合规定 。
第 五 条 备案事项属于备案部门职权范围且备案资料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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