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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湖北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指南 (试行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药品 、 医
疗器械、化妆品(以下简称 “ 两品一械 ”)行政处罚裁量权,准
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
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 等法律 、 法规和规章 , 保护公民 、 法人
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 根据 《 市场监管总局印发 < 关于规范市场
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 的通知 》 等文件精神 , 结
合湖北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行政处罚裁量权 , 是指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在实施行
政处罚时 , 根据法律 、 法规 、 规章的规定 , 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
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 ,
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 两品一械 ” 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 , 对法律 、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幅度进行细
化和量化 , 用于指导和规范我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
处罚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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