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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7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系统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液相色谱串联质谱系统
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 , 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
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液相色谱串联质谱系统的一般要求 , 申请人
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 , 若不适用 , 需具
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 , 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
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文
件 , 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 , 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 , 如有
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 , 也可以采用 , 但应提供详细的研
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 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 、 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
的 , 随着法规 、 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 , 本
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质量分析器为三重四极杆的液相色谱串
联质谱系统的注册。
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质量分析器非三重四极杆的液相色谱
串联质谱系统,例如液相色谱 -单四极杆质谱联用仪、液相色谱
联用高分辨质谱(例如飞行时间质谱、轨道阱质谱 )、基质辅助
激光解析电离飞行时间质谱等产品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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