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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药品年度报告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法律依据】 为规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 以下简
称持有人 ) 年度报告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 以下简称《疫苗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
施条例》 、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本要求】 年度报告是指持有人按自然年度收集
所持有药品的生产销售、上市后研究、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信息,
进行汇总和统计所形成的报告。
年度报告不能 替代药品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办理的药品注
册管理、生产行政许可或者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由持有人进行备
案的事项。
第三条【报告义务】 持有人应当建立和实施年度报告制度。
年度报告制度是指持有人依法建立、上报、管理年度报告的工作
程序和要求。
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由其依法指定的在中国境内企业法人
履行年度报告义务。
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依法履行持有人的相关义务,应当建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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