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裁量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结合安徽省医疗器械监管实际制定,是全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行使裁量权时,应当遵循的基本标准。
文书类别:医疗器械/文件依据/征求意见稿 文书页数:112页 更新时间:2022-11-14
应用地区: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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