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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蒙药制剂
调剂使用管理办法
( 征求意见 稿)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蒙药制剂调剂使用管理,规范蒙药
制剂调剂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
管理法 >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条例》以及医疗机构
制剂管理 等 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蒙医诊疗活动的医疗
机构蒙药制剂调剂使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内蒙古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区医疗机构蒙
药制剂调剂 使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自治区有关部门根据各
自职责负责全区医疗机构蒙药制剂使用的管理工作。
内蒙古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分局,盟市、旗县(市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依职责负责本管辖区域或辖区医疗机构蒙药制剂
调剂使用的日常 监督管理工作。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剂使用医疗机构蒙药制剂的,遵
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调剂使用的蒙药制剂必须安全、有效、质量可控,
由调出方医疗机构制剂室配制, 并依法取得制剂注册批准文号或
者传统工艺配制制剂备案号。
第五条 调剂使用的调出方必须是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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