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蒙药制剂 调剂使用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蒙医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蒙药制剂调剂使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文书类别:药品/文件依据/法规文件 文书页数:6页 更新时间:2020-12-03

应用地区:内蒙古自治区 应用岗位:质量管理员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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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蒙药制剂 调剂使用管理办法 ( 征求意见 稿)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蒙药制剂调剂使用管理,规范蒙药 制剂调剂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 管理法 >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条例》以及医疗机构 制剂管理 等 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蒙医诊疗活动的医疗 机构蒙药制剂调剂使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内蒙古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区医疗机构蒙 药制剂调剂 使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自治区有关部门根据各 自职责负责全区医疗机构蒙药制剂使用的管理工作。 内蒙古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分局,盟市、旗县(市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依职责负责本管辖区域或辖区医疗机构蒙药制剂 调剂使用的日常 监督管理工作。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剂使用医疗机构蒙药制剂的,遵 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调剂使用的蒙药制剂必须安全、有效、质量可控, 由调出方医疗机构制剂室配制, 并依法取得制剂注册批准文号或 者传统工艺配制制剂备案号。 第五条 调剂使用的调出方必须是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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