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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参考基准(征求意见稿)
序
号
违法
行为 法律责任条款 裁量范围 基础裁量阶次
1
( 1)未经许
可从事化妆
品生产活动 ,
或者化妆品
注册人 、备案
人委托未取
得相应化妆
品生产许可
的企业生产
化妆品;
( 2)生产经
营或者进口
未经注册的
特殊化妆品 ;
( 3)使用禁
止用于化妆
品生产的原
料 、应当注册
但未经注册
①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 ,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
所得 、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
经营的原料 、 包装材料 、 工具 、 设备等物品 ; 违法
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 1万元的 , 并处 5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万元以上
的,并处货值金额 15 倍以上 30 倍以下罚款;情
节严重的 , 责令停产停业 、 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
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 10 年内不
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
妆品行政许可申请 ,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
主要负责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 的 3倍以 上
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
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 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 或者化妆
品注册人 、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
的企业生产化妆品;
(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
违法生产经营
的化妆品货值金
额不足 1万元的 ,
并处 5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
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 ,并处
货值金 额 15倍以
上 30 倍以下罚
款; 情节严重 的 ,
对违法单位的法
定代表人或者主
要负责人 、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以其上一年
度从本单位取得
收入 的 3倍以 上 5
倍以下罚款。
减轻
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 0.5 万元
(不含本数) -5 万元(不含本数 )
罚款;
货值金额 1万元以上:货值金 额
1.5 倍( 不含本数 ) -15 倍 ( 不含本
数)罚款;
从轻
货值金额不足 1万元 :5万元 ( 含
本数) -8 万元(不含本数)罚款 ;
货值金额 1万元以上:货值金 额
15 倍 ( 含本数 ) -19.5 倍 ( 不含本
数)罚款;
情节严重的,对个人: 取得收 入
3倍 ( 含本数 ) -3.6 倍 ( 不含本数 )
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不足 1万元 :8万元 ( 含
本数) -12 万元(含本数)罚款;
货值金额 1万元以上:货值金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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