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参考基准(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省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障各级承担化妆品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照《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江苏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参考基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文书类别:化妆品/文件依据/征求意见稿 文书页数:20页 更新时间:2022-10-29

应用地区:江苏省 应用岗位:行政处罚 法规依据:《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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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江苏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参考基准(征求意见稿) 序 号 违法 行为 法律责任条款 裁量范围 基础裁量阶次 1 ( 1)未经许 可从事化妆 品生产活动 , 或者化妆品 注册人 、备案 人委托未取 得相应化妆 品生产许可 的企业生产 化妆品; ( 2)生产经 营或者进口 未经注册的 特殊化妆品 ; ( 3)使用禁 止用于化妆 品生产的原 料 、应当注册 但未经注册 ①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 ,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 所得 、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 经营的原料 、 包装材料 、 工具 、 设备等物品 ; 违法 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 1万元的 , 并处 5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万元以上 的,并处货值金额 15 倍以上 30 倍以下罚款;情 节严重的 , 责令停产停业 、 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 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 10 年内不 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 妆品行政许可申请 ,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 主要负责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 的 3倍以 上 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 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 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 或者化妆 品注册人 、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 的企业生产化妆品; (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 违法生产经营 的化妆品货值金 额不足 1万元的 , 并处 5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 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 ,并处 货值金 额 15倍以 上 30 倍以下罚 款; 情节严重 的 , 对违法单位的法 定代表人或者主 要负责人 、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以其上一年 度从本单位取得 收入 的 3倍以 上 5 倍以下罚款。 减轻 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 0.5 万元 (不含本数) -5 万元(不含本数 ) 罚款; 货值金额 1万元以上:货值金 额 1.5 倍( 不含本数 ) -15 倍 ( 不含本 数)罚款; 从轻 货值金额不足 1万元 :5万元 ( 含 本数) -8 万元(不含本数)罚款 ; 货值金额 1万元以上:货值金 额 15 倍 ( 含本数 ) -19.5 倍 ( 不含本 数)罚款; 情节严重的,对个人: 取得收 入 3倍 ( 含本数 ) -3.6 倍 ( 不含本数 ) 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不足 1万元 :8万元 ( 含 本数) -12 万元(含本数)罚款; 货值金额 1万元以上:货值金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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