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处罚项目
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
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
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
处罚依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
门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 、包装材料 、
工具 、设备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 1万元的 ,并处 5万元以 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5 倍以上 30 倍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 、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
证件, 10 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 ,
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 3倍以上 5倍以下罚款 ,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
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或者化妆品注册人 、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
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
(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 ,
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 、废弃 、回收
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
处罚种类
1.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2.责令停产停业、 限制从业
3.吊销许可证件
裁量阶次及情形 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
减轻处罚
货值金额不足 1万元的:处 0.5
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 1万元以上的 :处货值
金额 1.5 倍以上 15 倍以下罚款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
适用规则》第九条、第十条
从轻处罚
货值金额不足 1万元的 :处 5万
元以上 8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 1万元以上的 :处货值
金额 15 倍以上 19.5 倍以下罚款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
适用规则》第九条、第十条
一般处罚
货值金额不足 1万元的 :处 8万
元以上 12 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 1万元以上的 :处货值
金额 19.5 倍以上 25.5 倍以下罚
款
无从重、从轻、减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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