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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6
口腔保持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口腔保持器注册申报资
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口腔保持器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
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
理由并说明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
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文件,不涉
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
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
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
定的 , 随着法规 、 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 ,
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中保持器适用于巩固牙颌畸形矫治完成后的疗
效。
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保持器的管理类别为 Ⅱ 类,
分类编码为 17-07-07 。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活动的定制式保持器,如哈利氏保持器
( Hawley 保持器 ) 、 压膜保持器 。 固定式保持器 ( 如舌侧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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