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审批承诺书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决定对我区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零售连锁总部,下同)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文书类别:药品/文件依据/标准依据 文书页数:1页 更新时间:2022-07-08

应用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应用岗位: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零售连锁总部) 法规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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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审批承诺书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本申请人已仔细阅读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审批 告知书 》,充分了解 “ 告知承诺制 ” 责任,自愿选择 “ 告知承诺制 ” 审 批模式办理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 批发 、 零售连锁总部 ) 业务 , 现自愿 作出以下承诺: (一 ) 所填写的基本信息 、 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 、 合法 、 有效 、 完 整; (二)已经知晓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经自查,认为自身已满足相应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 (四)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后,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 并接受监督管理; (五 )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 ,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六)以上承诺是本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企业名称(公章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承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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