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告知书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决定对我区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零售连锁总部,下同)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文书类别:药品/文件依据/标准依据 文书页数:3页 更新时间:2022-07-08

应用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应用岗位: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零售连锁总部) 法规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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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审批告知书 一、事项名称 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零售连锁总部 )。 二、审批部门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审批依据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2019 年修订 ) 第 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 2016 年 修订)第十一条; (三 )《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2017 年修正 ) 第三 条、第十九条; (四 )《 药品检查管理办法 ( 试行 )》( 国药监药管 〔 2021 〕 31 号)第三十七条。 四、法定条件 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 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其他药学技术人员; (二 ) 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 设备 、 仓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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