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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拔罐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 修订稿 )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 电动拔罐器 注册申报资
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 电动拔罐器 的一般性要求 , 申请人应依据 产
品的 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 。 若不适用 , 需具体阐述理
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 , 并依据 产品的 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
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 技术审评 人员使用的指导 性
文件, 但 不涉及 审评 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 ,
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 如有能够满足 相关
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 , 也可以采用 , 但 需要 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
和验证资料 。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 、 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
的 , 随着法规 、 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 , 本
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 、 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 适用于电动拔罐器产品 。 根据 《 医疗器械分类目
录 》 , 申报产品的管理类别为 Ⅱ 类 , 管理代号为 20 中医器械 -0 2
中医治疗设备 -04 拔罐设备。本 指导原则的内容仅适用于 设备 的
电动拔罐器功能 , 其他功能如有相应的 指导原则 功能 , 也应符合
其他相关 指导原则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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