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际,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起草了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文书类别:药品/文件依据/征求意见稿 文书页数:7页 更新时间:2022-06-06

应用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应用岗位: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审批 法规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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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关于对 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审批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深化 “ 放管服 ” 改革 , 根据 《 药品管理法 》《 药品管理法实 施条例 》《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等有关规定 , 结合自治区实 际,现决定对我区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零售连锁总部, 下同)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适用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的,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依法持有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换发的; 2. 在法定时限内提出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的; 3. 经自查,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1. 一个换证周期内 , 根据 《 自治区药品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信用 等级评定与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企业信用等级有两年被评定 为 C 级及 C 级以下的; 2. 申请人已列入严重失信者名单或被相关部门实施信用联合 惩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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