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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 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审批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深化 “ 放管服 ” 改革 , 根据 《 药品管理法 》《 药品管理法实
施条例 》《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等有关规定 , 结合自治区实
际,现决定对我区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零售连锁总部,
下同)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适用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的,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依法持有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换发的;
2. 在法定时限内提出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的;
3. 经自查,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1. 一个换证周期内 , 根据 《 自治区药品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信用
等级评定与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企业信用等级有两年被评定
为 C 级及 C 级以下的;
2. 申请人已列入严重失信者名单或被相关部门实施信用联合
惩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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