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天津市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活动,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起草了该征求意见稿。

文书类别:医疗器械/文件依据/征求意见稿 文书页数:16页 更新时间:2022-06-02

应用地区:天津市 应用岗位: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 法规依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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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天津市《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市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 产活动 , 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 , 根据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医 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天津市辖区内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 企业许可 除现场核查以外全部环节 。 第四条 天津市医疗器械审评查验中心负责全市二、三类医疗器 械生产企业许可 现场核查环节;负责 全市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 案 。 第五条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 工作。 第六条 天津市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部门按照 “谁产生、谁负责 ”的 原则负责相关医疗器械生产许可 、 备案 、 监督检查 、 行政处罚等信息 的归集、上传、公开等工作。 第二章 生产许可与备案管理 第七条 天津市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 医疗器械生产场地应包括生产区域 、 检验区域 、 仓储区域 、 留样区域 (如适用 )、 办公区域。厂房不得用于生产、贮存对医疗器 械质量有不利影响的非医械产品 。厂区应当远离有污染的空气和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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