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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市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
产活动 , 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 , 根据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医
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天津市辖区内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
企业许可 除现场核查以外全部环节 。
第四条 天津市医疗器械审评查验中心负责全市二、三类医疗器
械生产企业许可 现场核查环节;负责 全市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
案 。
第五条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
工作。
第六条 天津市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部门按照 “谁产生、谁负责 ”的
原则负责相关医疗器械生产许可 、 备案 、 监督检查 、 行政处罚等信息
的归集、上传、公开等工作。
第二章 生产许可与备案管理
第七条 天津市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 医疗器械生产场地应包括生产区域 、 检验区域 、 仓储区域 、
留样区域 (如适用 )、 办公区域。厂房不得用于生产、贮存对医疗器
械质量有不利影响的非医械产品 。厂区应当远离有污染的空气和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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