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药监局起草了该细则,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文书类别:药品/文件依据/征求意见稿 文书页数:8页 更新时间:2022-05-27

应用地区:重庆市 应用岗位: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管理 法规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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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 药品监督管理 局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 目的依据 】 为规范 重庆市 药品监督管理局 ( 简 称 市 药监局 ) 药品 ( 含医疗器械 、 化妆品 , 下同 ) 行政处罚 案件信息 管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政府 信息公开条例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 》《 市 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 等有关规定 , 结合工作实际 ,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 适用范围 】 市 药监局 对本级行政处罚信息 公 示审核、发布、撤回、更正适用 本细则 。 第 三 条 【 公示平台 】 市 药监局对适用普通程序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 , 应当记录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重庆 ),并向社会公示。 第 四 条 【 实施原则 】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应当 遵循 合 法 、 客观 、 及时 、 规范 的原则 ,“ 谁办案 、 谁录入 、 谁公示 、 谁负责 ”。 第五条 【 不予公示情形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 结果信息,不予公示: (一 ) 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或者仅受到警告行政处 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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