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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审评中心补充资料工作程序(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注册审评补充资料管理工作,明确
补充资料的依据和要求 , 提高申请人补充资料的质量和效率。
根据 《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 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 制定本程序 。
第二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
药审中心 ) 根据审评需要 , 通知药品注册申请人 ( 以下简称
申请人 ) 在原申报资料基础上补充新的技术资料的 ( 以下 简
称发补 ),或仅需要申请人 对 原申报资料进行
释说明的,
适用本程序。
第三条 药审中心 通过发补 前的专业审评问询 和发补 后
的补充资料问询 程序 , 请 申请人进行
释说明 或提供相关 证
明性材料 , 主动与申请人 进行 沟通交流 , 提高补充 资料的质
量和效率。
第四条 补充资料过程中应当遵循依法、科学、公正、
公平 、及时、 准确的原则。
第二章 专业 审评问询
第五条 药审中心在专业审评期间或综合审评期间,专
业主审或 主审报告人 在充分审评基础上对申报资料有疑义
或认为内容存在问题 , 经审评部门负责人审核后 , 通过药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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