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示范单位遴选工作方案

本文档为《安徽省推进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UDI)工作方案》的相关附件,用于示范单位遴选工作。

文书类别:医疗器械/文件依据/工作文件 文书页数:3页 更新时间:2022-05-16

应用地区:安徽省 应用岗位:医疗器械 法规依据:《关于做好第二批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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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安徽省 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示范 单位 遴选工作方案 为总结好的经验做法 , 推广优秀典型案例 , 提高各环节 唯一标识实施效率 , 省药监局会同省卫生健康委 、 省医保局 在医疗器械生产 、 流通 、 使用等环节遴选一批唯一标识实施 示范单位。 一、工作目标 自 2022 年 9 月至 11 月,在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使 用等各环节分别遴选出第一批唯一标识实施示范单位。 二、申报条件 示范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国家卫生健康 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试点工作方案的 通知 》 ( 药监综械注 〔 2019 〕 56 号 ) 、 《 国家药监局 国家 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做好第二批实施医疗器械唯一 标识工作的公告》( 2021 年第 114 号)等要求,在创新研 究 、 智慧管理 、 应用拓展等方面积极应用唯一标识 , 并发挥 了良好效果,具有一定示范价值,具体申报条件如下 : (一 ) 组织保障有力 。 示范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唯一标识 实施工作 ,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支持示范 单位建设工作。 (二 ) 工作机制健全 。 示范单位应当建立完备的唯一标 识实施工作机制和流程 , 指导内部各流程开展唯一标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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