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
安徽省 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示范 单位
遴选工作方案
为总结好的经验做法 , 推广优秀典型案例 , 提高各环节
唯一标识实施效率 , 省药监局会同省卫生健康委 、 省医保局
在医疗器械生产 、 流通 、 使用等环节遴选一批唯一标识实施
示范单位。
一、工作目标
自 2022 年 9 月至 11 月,在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使
用等各环节分别遴选出第一批唯一标识实施示范单位。
二、申报条件
示范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国家卫生健康
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试点工作方案的
通知 》 ( 药监综械注 〔 2019 〕 56 号 ) 、 《 国家药监局 国家
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做好第二批实施医疗器械唯一
标识工作的公告》( 2021 年第 114 号)等要求,在创新研
究 、 智慧管理 、 应用拓展等方面积极应用唯一标识 , 并发挥
了良好效果,具有一定示范价值,具体申报条件如下 :
(一 ) 组织保障有力 。 示范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唯一标识
实施工作 ,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支持示范
单位建设工作。
(二 ) 工作机制健全 。 示范单位应当建立完备的唯一标
识实施工作机制和流程 , 指导内部各流程开展唯一标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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