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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 药品零售企业
药学技术服务规范
一、总则
第一条 为 提高 我市药品零售 企业药学技术服务 水平 , 保证药品
质量 , 促进 药物合理应用 , 保障公众 用药安全 ,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药品管理法 》 、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等有关法律 、 法规 , 制
定本 标准 。
第二条 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技术人员 是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执
业药师 、 卫生 ( 药 ) 系列职称 ( 含药士 、 药师 、 主管药师 、 副主任药
师、主任药师)、从业药师等。
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技术服务是指 ,药品零售企业在药学技术人员
主导下开展的 , 以病人为中心 , 运用药学等相关知识 、 技能和专业素
养, 促进药品零售环节患者科学、合理用药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
包括处方调剂、用药咨询、药物警戒、健康教育等。
二、药学技术人员配备与管理。
第 三 条 经营处方药 、 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 , 应当配备
至少 1 名执业药师及 2 名具备相当于药师或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
员 ; 其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 , 质量负责人
必须是注册在本企业的执业药师 。 经营中药饮片的药品零售企业 , 应
当配备至少 1 名执业中药师或中药师及至少 1 名具有中药调剂能力
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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