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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药品零售企业
信用 分级 分类监管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药品监管 “四个最严 ”要求 ,建立健全
药品安全信用体系 , 推动落实以信用为基础的科学监管机制,
合理运用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能 , 根据 《 药品管理法 》 、《 医
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 、 《 天津
市社会信用条例 》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
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 〔 2019 〕 35 号 ) 、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
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 》 ( 国市监信发
〔 2022 〕 6 号) 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药品监管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药品零售企业药品信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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