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 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当前,受国际局势和疫情影响,部分领域出现价格异常波动。为维护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强化和规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执法,现就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时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文书类别:药品/文件依据/征求意见稿 文书页数:5页 更新时间:2022-05-13

应用地区:全国 应用岗位:药品质量负责人,药品运营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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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查处 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 指导意见 ( 征求意见稿 )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厅 、 委): 当前 , 受国际局势和疫情影响 , 部分领域出现价格异常波动 。 为维护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强化和规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执法 , 现就 市场监管部门 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时如何适用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价格法 》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 等法律法规 , 提 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 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 (一) 经营者有 以下情形之一,推动或者可能推动商品价格 过快 、 过高上涨的 , 市场监管部门 可以认定构成 《 价格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1. 捏造、散布生产、进货 成本 信息 的; 2. 捏造、散布 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 信息 的; 3. 捏造、散布 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 信息 的; 4. 散布捏造 的 涨价信息的; 5. 散布的信息虽不属于捏造信息,但使用 “严重缺货 ”“ 即将 全 面 提价 ”“涨价潮 ”等紧迫性用语或者诱导性用语 , 推高价格预期 的; 6. 散布 信息 ,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价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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