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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鼓励医疗器械的研究
与创新,促进医疗器械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推动医疗器械产业发展,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等法规
和规章,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医疗器
械按本程序实施审评审批:
(一)申请人经过其 技术创新活动,在中国依法拥有产品核心技
术发明专利权,或者依法通过受让取得在中国发明专利权或其使用
权;或者核心技术发明专利的申请已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开。
(二)产品主要工作原理 /作用机理为国内首创,产品性能或者
安全性与同类产品比较有根本性改进,技术上处于国际领先水平,并
且具有显著的临床应用价值。
(三)申请人已完成产品的前期研究并具有基本定型产品,研究
过程真实和受控,研究数据完整和可溯源。
第三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技术机构,根据各自
职责和本程序规定,按照早期介入、专人负责、科学审 批的原则,在
标准不降低、程序不减少的前提下,对创新医疗器械予以优先办理,
并加强与申请人的沟通交流。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应当填写《创新医
疗器械特别审批申请表》,并提交支持拟申请产品符合本程序第二条
文件名称 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
发布
者
国家局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14 年 2月 7日 实施时间 2014 年 3月 1日 状态 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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