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1 — —
附件 6
妇产科、辅助生殖和避孕器械
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依据《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和《医疗器
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制定,用于指导妇产科、辅助生殖和
避孕器械产品通用名称的制定。
本指导原则是对备案人、注册申请人、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
件,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
若有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采用,并应提供充分的
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
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随着
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 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
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妇产科、辅助生殖和避孕的专用器械。
二、核心词和特征词的制定原则
(一)核心词
妇 产科、辅助生殖和避孕器械核心词是对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
技术原理、结构组成或者预期目的的医疗器械的概括表述。如 “扩张
器 ”“ 阴道镜 ”“ 产床 ”“ 宫内节育器 ”“ 避孕套 ”“ 显微操作针 ”等。
(二)特征词
妇产科、辅助生殖和避孕器械的特征词是对医疗器械结构特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