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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
医用软件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依据《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和《医疗器
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制定,用于指导医用软件产品通用名
称的制定。
本指导原则是对备案人、注册申请人、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
件,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
若有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采用,并应提供充分的
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
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随着
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
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 时的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医用独立软件医疗器械,不包括软件组件
(非独立软件)。
二、核心词和特征词的制定原则
(一)核心词
本领域核心词是对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预期用途的软件的
概括表述。如 “手术计划软件 ”、 “辅助诊断软件 ”、 “处理软件 ”、
“分析软件 ”等。
(二)特征词
医用软件涉及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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