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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医用康复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依据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 和《医疗器
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制定,用于指导医用康复器械产品通
用名称的制定。
本指导原则是对备案人、注册申请人、审查人员的指导性
文件,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不作为法规强制执
行。若有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采用,并应提供
充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
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
使用。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
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医用康复器械类医疗器械产品,主要有助
听、助讲类设备、康复训练设备、助行器械、矫形固定器械等医
用康复器械。
二、核心词和特 征词的制定原则
(一)核心词
本领域的核心词是对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技术原理、结构组
成或者预期目的的医用康复器械的概括表述。如 “助听器 ”、 “医用
康复训练仪 ”、 “轮椅车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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