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修订)

(2005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文书类别:药品/文件依据/法规文件 文书页数:11页 更新时间:2019-11-11

应用地区:全国 应用岗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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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2016 修订 ) 发布部门 :国务院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66 号 发布日期 :20160206 实施日期 :201602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 :药品管理 法规正文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2005 年 8月 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42 号公布 根据 2013 年 12 月 7日《国务院关 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 2016 年 2月 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 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 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 储存、运输等活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出口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 、精神药品目录 (以下称目录 ) 的药品和其他物质。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 布。 上市销售但尚未列入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或者第二类精神药品发生滥用,已经造成或者可 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 应当及时将该药品和该物质列入目录或者将该第二类精神药品调整为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四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除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外 ,任何单位 、个人不得进行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 、 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 第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国务 院农业主管部门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对造成麻醉药品药 用原植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国务院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 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 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 道的行为进行查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麻醉 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可以依法参加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应 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第二章 种植、实验研究和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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