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北京市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明显的变化为增加了落实注册人备案人制度、加强企业主体责任等内容外,明显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文书类别:医疗器械/文件依据/法规文件 文书页数:3页 更新时间:2021-09-03

应用地区:北京市 应用岗位:医疗器械质量负责人 法规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关于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指导意见》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7修正)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修正)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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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医疗器械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征求意见稿 )的起草说明 一、 起草的背景和必要性 依据《关于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指导 意见》(京政法制发〔 2015 〕 16 号)等规定中 关于规范实 施处罚 裁量基准制度的要求,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器械监管行 政处罚裁量基准 (试行 )〉的通知》(京药监发〔 2020 〕 240 号)。 2020 年 12 月 21 日国务院第 119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 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自 2021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 与之前版本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相比,明显的变化 为增加了落实注册人备案人制度、加强企业主体责任等内容 外,明显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根据新实施的《条例》 以及 自 2021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 案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 北京市药 品监督管理局组织 对《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 北 京市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试行 )〉 的通知》(京 药监发〔 2020 〕 240 号)进行修订 , 形成了 《北京市医疗器 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征求意见稿)》 ( 以下简称 《基准》 ), 以实现统一 我市医疗器械 行政处罚事项、法律 依据、裁量适用原则及裁量幅度标准的工作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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