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 医疗器械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征求意见稿 )的起草说明
一、 起草的背景和必要性
依据《关于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指导
意见》(京政法制发〔 2015 〕 16 号)等规定中 关于规范实
施处罚 裁量基准制度的要求,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器械监管行
政处罚裁量基准 (试行 )〉的通知》(京药监发〔 2020 〕 240
号)。 2020 年 12 月 21 日国务院第 119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
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自 2021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
与之前版本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相比,明显的变化
为增加了落实注册人备案人制度、加强企业主体责任等内容
外,明显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根据新实施的《条例》
以及 自 2021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
案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 北京市药
品监督管理局组织 对《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 北
京市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试行 )〉 的通知》(京
药监发〔 2020 〕 240 号)进行修订 , 形成了 《北京市医疗器
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征求意见稿)》 ( 以下简称
《基准》 ), 以实现统一 我市医疗器械 行政处罚事项、法律
依据、裁量适用原则及裁量幅度标准的工作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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