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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医用诊察和监护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依据《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和《 医疗器
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 》制定,用于指导医用诊察和监护器械
产品通用名称的制定。
本指导原则是对备案人、注册 xiao w 申请人、审查人员的指
导性文件,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不作为法规强制
执行。若有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采用,并应提供
充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
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
用。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
指导原 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医用诊察和监护器械产品,主要包括诊察
辅助器械、呼吸功能及气体分析测定装置、生理参数分析测量设
备、监护设备、电声学测量分析设备、放射性核素测量设备、超
声生理参数测量分析设备、遥测和中央监护设备、其他测量分析
设备以及附件耗材。
二、核心词和特征词的制定原则
(一)核心词
医用诊察和监护器械的核心词是对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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