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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
(修订稿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危害,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医疗器械尽快完成审批,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等法
规和规章,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威胁时,以及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发生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指挥、早期介入、随到
随审、科学审批的原则,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医疗
器械实施应急审批。
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
形和发展情况,决定启动及终止本程序的时间。 本程序启动后,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技术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和本程序
规定,开展相关医疗器械的注册检 验 、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技术
审评和行政审批等工作。
第四条 本程序适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且在我
国境内尚无同类产品上市,或虽在我国境内已有同类产品上市,
但产品供应不能满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并经国家
药品监督管理局确认的境内第三类和进口医疗器械的审批。
第五条 拟申请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的,境内注册申请人应当
将产品应急所需的情况及产品研发情况告知相应的省、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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