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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 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在
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含标准样品) ,
包括下列内容 :
(一)通用的技术术语、符号、分类、代号(含代码)、文
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要求和互换配合要求;
(二) 能源、资源、环境的通用技术要求;
(三) 通用基础件,基础原料、材料的技术要求 ;
(四)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
(五)社会治理、服务,以及生产和流通的管理等通用技术
要求;
(六)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 通用 技
术要求;
(七)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的技术要求;
(八)国家需要规范的其他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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