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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医用成像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 依据《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 和《医疗器
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 制定,用于指导医用成像器械通用名
称的制定 。
本指导原则是对备案人、注册申请人、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
件,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
若有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采用,并应提供充分的
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
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随着
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
相关内容也将进 行适时的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医用成像类医疗器械产品,主要有 X 射
线、超声、放射性核素、磁共振和光学等成像医疗器械,不包括
眼科、妇产科中的成像医疗器械。
二、核心词和特征词的制定原则
(一)核心词
医用成像器械核心词是对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成像原理或
诊断成像预期目的的医疗器械的概括表述。如 “X 射线机 ”、 “超
声诊断仪 ”、 “磁共振成像系统 ”、 “热像仪 ”、 “内窥镜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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