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 号)
2018 年 08 月 31 日 发布
《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 》已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9 年 1月 1日起施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张茅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马晓伟
2018 年 8月 13 日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及时、有效控
制医疗器械上市后风险 , 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 根据 《 医疗器械
监督管理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再
评价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 ( 以下简称持有人 ), 应当具有
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质量管理能力和相应责任能力 ,建立医疗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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