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膏监督管理 办法 (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相关规定要求,加强牙膏监督管理,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化妆品
监督管理 司研究起草了《牙膏监督管理 办法 (征求意见稿 )》 (以
下简称 《 办法 》 ) ,拟以市场 监督管理 总局部门规章对外发布,
与《条例》同步实施。现将起草有关工作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与过程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关于化妆品定义中,施用部位未包
含牙齿及口腔黏膜,因此牙膏产品未纳入化妆品进行管理。 200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发布后,原
质检总局对牙膏生产企业实施生产许可管理,颁发化妆品生产许
可证; 2007 年,原质检总局发布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也
将用于牙齿的产品纳入化妆品。 2013 年上一轮机构改革后,原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承担了化妆品监管职能,对牙膏生产
企业颁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但并未将牙膏产品纳入化妆品管理,
这一做法一直 延 续至今。
2020 年 6 月《条例》正式发布,并 在附则中规定:牙膏参
照本条例有关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管理,确定牙膏上市前及上
市后的监管职能均调整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因此,为了贯彻
落实《条例》关于牙膏监管的有相关规定,需统筹考虑牙膏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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