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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境内代理人
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 制定依据 】 为加强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 以
下简称 “境外持有人 ”) 的监督管理 , 督促境外持有人依法履行药
品上市后质量管理主体责任 , 规范境外持有人境内代理人 ( 以下
简称 “代理人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 定义 】 本规定所称的代理人 , 是指取得我国药品
注册证书的境外持有人依法指定 , 代表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药
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义务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 。 境外持有人持有多
个药品注册证书的 , 应当 指定一个代理人 。
境外持有人应当对其持证药品上市后的生产 、 经营 、 使用全
过程的安全性 、 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 ; 代理人与境外持有人
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 【 适用范围 】 代理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代表境
外持有人从事的活动 , 以及药品监管部门对境外持有人或代理人
进行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 职责划分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省级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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