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文书类别:化妆品/文件依据/法规文件 文书页数:21页 更新时间:2020-12-28

应用地区:辽宁省 应用岗位:质量管理 法规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 0.00
预览显示加载中
占位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化妆 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编码 Ln -hzpcf -001 违法行为 1、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 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 2、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3、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 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 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 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 第五十九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 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 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 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 1万元的,并处 5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 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5 倍以上 30 倍以下罚款;情 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 销化妆品许可证件, 10 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 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 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 位取得收入的 3倍以上 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 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并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取消备案或吊销许可证; 10 年内不受理相应申请、终身禁止从业。 实施主体 1、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 2、 取消备案或吊销许可证件,原备案、发证部门。 裁量范围 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5 倍以上 30 倍以下罚款。 个人: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 3倍以上 5倍以下罚款。 裁量阶次 裁量因素 裁量基准 减轻 《 辽 宁 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行 政 处 罚 裁 量 权 适 用 规 定 (试行)》第八条、第九条 情形 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 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 货值金额 15 倍以下罚款 个人: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 入的 3倍以下罚款 从轻 《 辽 宁 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行 政 处 罚 裁 量 权 适 用 规 定 (试行)》第八条、第九条 情形 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 上 8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 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5 倍以上 19.5 倍 以下罚款

展开

在线咨询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