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化妆 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编码 Ln -hzpcf -001
违法行为
1、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
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
2、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3、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
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
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
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 第五十九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
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
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
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 1万元的,并处 5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 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5 倍以上 30 倍以下罚款;情
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
销化妆品许可证件, 10 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
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
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
位取得收入的 3倍以上 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
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并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取消备案或吊销许可证;
10 年内不受理相应申请、终身禁止从业。
实施主体 1、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
2、 取消备案或吊销许可证件,原备案、发证部门。
裁量范围
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5 倍以上 30
倍以下罚款。
个人: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 3倍以上 5倍以下罚款。
裁量阶次 裁量因素 裁量基准
减轻
《 辽 宁 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行 政 处 罚 裁 量 权 适 用 规 定
(试行)》第八条、第九条
情形
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
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
货值金额 15 倍以下罚款
个人: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
入的 3倍以下罚款
从轻
《 辽 宁 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行 政 处 罚 裁 量 权 适 用 规 定
(试行)》第八条、第九条
情形
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
上 8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
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5 倍以上 19.5 倍
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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