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化妆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裁量基准
1
1.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
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
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
的企业生产化妆品;
2.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
特殊化妆品;
3.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
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
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
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
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
品。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
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
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
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
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
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
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
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
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
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
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
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
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
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
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
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
、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
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22.5倍以下罚款;情
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
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4倍的
罚款。
减轻处罚的,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
的,并处0.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
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从轻处罚的,1.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
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
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22.5倍以下罚款;2.情节严重
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
收入的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的,违
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
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22.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4倍以上5倍以下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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