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化妆品自由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化妆品自由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文书类别:化妆品/文件依据/法规文件 文书页数:2页 更新时间:2020-12-01

应用地区:贵州省 应用岗位:质量管理员 法规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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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化妆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裁量基准 1 1.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 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 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 的企业生产化妆品; 2.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 特殊化妆品; 3.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 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 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 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 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 品。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 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 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 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 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 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 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 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 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 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 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 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 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 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 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 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 、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 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22.5倍以下罚款;情 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 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4倍的 罚款。 减轻处罚的,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 的,并处0.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 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从轻处罚的,1.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 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 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22.5倍以下罚款;2.情节严重 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 收入的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的,违 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 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22.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4倍以上5倍以下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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