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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 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工作,保
证功效宣称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
益 , 推动社会共治和 化妆品行业健康发展 , 根据 《 化妆品监
督管理条例》等 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制定本 规范 。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
营的 化妆品 ,应当按照本规范进行 功效宣称评价。
第三条 (定义) 本 规范 所称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是
指通过文献资料调研 、 研究数据分析或者功效评价试验等手
段 , 对化妆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功效宣称内容进行科学测
试和合理评价,并作出相应评价结论的过程。
第四条 (责任要求)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
的功效宣称 的科学性 、 真实性 负责 , 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编
制 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 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
专门网站公布 ,接受社会监督 。
第五条 (信息公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建立化
妆品功效宣称信息公开网站,供社会公众查询化妆品注册
人、备案人公布的产品功效宣称依据 的 摘要 等 相关信息。
第六条 (功效评价一般要求) 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
有充分的科学依据 , 功效宣称依据 包括文献资料 、 研究数据
或者 功效评价试验结果 等。
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的方法应当具有科学性 、 合理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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