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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和备案资料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 制定依据 ) 为规范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和备案管
理工作 , 保证注册 、 备案各项资料的规范提交 , 根据 《 化妆
品监督管理条例 》 、 《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 》 等有关法
律法规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 适用范围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使用于
化妆品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的注册或备案资料 , 应当符合本
规范要求。
第三条 ( 总体要求 )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 、 备案人应当
遵循风险管理的原则 , 以科学研究为基础 , 对化妆品新原料
注册和备案资料的真实性 、 合法性 、 完整性负责 , 并且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 境外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 、 备案人应当对
境内责任人的注册和备案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条 ( 文字和翻译要求 )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和备案资
料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汉字 。 除注册商标 、 网址 、 专利
名称 、 境外企业的名称和地址等必须使用的其他文字 , 以及
我国法规文件中使用的英文缩写简称等外 , 所有使用其他文
字的资料均应当完整 、 规范地翻译为中文 , 并将原文附在相
应的译文之后。
第五条 ( 签章要求 ) 注册和备案资料的签章应当符合我
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确保签章齐全 , 具有法律效力 。 境外
企业及其他组织不使用公章的 , 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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