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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化妆品 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立法目的 】 为加强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
及时 、 有效控制化妆品安全风险 , 保障消费者健康 , 依据 《 化
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适用范围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化妆
品不良反应监测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 职责分工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化
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
地方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化妆品不
良反应监测机构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的
技术工作。
第四条 【 企业主体责任 】 国家建立并实行化妆品不良
反应监测制度 。 化妆品注册人 、 备案人应当监测其上市销售
化妆品的不良反应 , 及时开展评价 , 并按本办法规定向化妆
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 。 境外注册人 、 备案人指定的我国
境内的企业法人 ( 以下简称境内责任人 ) 应当协助化妆品注
册人 、 备案人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 , 履行化妆品不良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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