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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法律依据 】 为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 , 规范化
妆品抽 样检验工作 , 根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 《 化妆品
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 适用范围 】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 、 经营活动开展的化妆品
抽样检验(以下简称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 管理职责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 以下简称
国家局) 负责组织开展国家 抽样检验 工作。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国
家抽样检验工作 , 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省级抽样检验工
作。
设区的市 、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
根据上级部门部署,实施国家和省级抽样检验工作。
对投诉举报 、 监督检查 、 不良反应监测及风险监测发现
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化妆品 , 县级以上负责药品监督管
理的部门可以进行专项抽样检验。
第四条 【 检验机构职责 】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负
责拟订国家抽样检验计划和方案 , 按国家局要求组织实施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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