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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
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 , 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 根据 《 化妆品
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适用范围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
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 职责分工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化
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 对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的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
导。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化妆品生产监督管理和注册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化妆
品注册人 、 备案人以及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监督管
理工作。
设区的市 、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按照
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化妆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
第四条(注册人备案人制度) 国家对化妆品管理实行
注册人 、 备案人制度 。 化妆品注册人 、 备案人以自己的名义
将产品投放市场,承担其注册备案产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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