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用原辅料、药包材年度报告基本要求

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审评审批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46号),现就进一步明确原料药、药用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以下简称原辅包)与药品制剂关联审评审批和监管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文书类别:药品/文件依据/法规文件 文书页数:1页 更新时间:2022-04-25

应用地区:全国 应用岗位:药用原辅料、药包材质量岗位 法规依据:《关于调整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审评审批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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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 附件 4 药用原辅料、药包材年度报告基本要求 一 、 原辅包登记人应在 每年第一季度 通过申请人之窗提交 上 一年年度报告 。 二 、 年度报告中应包括上一年度产品变更汇总 , 如无任何变 更应有相关声明。 三 、 年度报告中应有相关制剂产品信息 , 如企业名称 、 药品 名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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