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 药品监管局外聘 专家
管理 试行 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 (以下统称
为药品 ) 监管工作的科学 、 规范 、 公开 、 公平 、 公正 , 充分
发挥 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之外的 专家在药品监管工
作中的 监督 作用, 提 高药品监管工作的质量,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参与 我区 药品监管 工作
中的监督检查 、 检验检测 、 监测评价 、 课题研究 、 政策咨询 、
技术审评 、 培训指导 、 科普宣传 、 风险研判 等事项 , 并按照
本办法 程序 遴选 , 经公示后 纳入 自治区药品监管局 专家库的
区 内外专家 。
第三条 聘用专家坚持工作需要、 个人自愿 ,严格规范、
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二章 遴选条件
第四条 遴选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 热爱祖国和人民 , 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 , 拥护中
国共产党的领导,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 ) 坚持原则 , 诚实守信 , 廉洁奉公 , 作风正派 , 身
体健康,认真负责,具有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学术道德。
(三 ) 在本专业有较深造诣 ,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情况 , 具
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权威 , 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 ( 含中级 ) 专
业技术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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